办理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户籍满3年。
2.收入条件:经民政部门核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资料图)
3.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申请家庭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原有住房被拆迁且置换房产的,在拆迁过渡期内,按拆迁置换前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置换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拆迁置换后核定;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不核算房产面积。
4.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户籍。
2.收入条件: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住房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4.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新就业职工
1.户籍(居住)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户籍,或持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居住证。2.收入条件: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3.住房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4.毕业年限: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毕业年限未满5年。
5.社保条件:申请人申请时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取得资格后正常缴纳。
6.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人才绿卡持有人,若按新就业职工家庭类型申请公租房,不受“毕业年限未满5年”限制。
(四)外来务工人员
1.户籍(居住)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户籍,或持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居住证。
2.收入条件: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住房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4.社保条件:申请人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连续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满6个月,取得资格后正常缴纳。
5.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五)限制申请的情况
1.离婚未满2年的;
2.申请家庭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3.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城中村(城中村改造的社区)男性原村民家庭及享受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的女性原村民家庭不得申请;
4.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5.配租成功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办理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其他证明资料:
1.新就业职工家庭提供申请人的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
2.离异家庭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3.D级危房提供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4.拆迁房产提供拆迁协议等证明资料;
5.城中村(社区)女性原村民家庭提供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相关证明资料;
6.退役军人、烈士遗属、优抚对象、退休、人才绿卡(A卡、B卡、C卡)、特困供养、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5A级优秀青年等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需按要求上传影像资料。
各级审核部门均不得额外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资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主动提供佐证资料的除外。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工作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申请人可登录手机APP上传资料进行线上申请;也可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工作人员协助申请。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信息,将申报信息与调档数据进行比对。初审完成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初审通过,进入区级审核。
(三)区级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发动多部门联合信息核查,将核查信息反馈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比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比对完成,并将比对结果提交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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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由用工单位统一组织申请。
注意事项
(一)申请家庭要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申请家庭或单位不能积极配合受理部门核查的或不如实提供信息的,或经受理部门查实有瞒报、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信息等情况的,由受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规定处理。
(二)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实行“随时受理”制度,申请家庭可随时在工作日到受理部门进行申请。
(三)受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申请受理有关规定查验相关证明资料,不得增加。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及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咨询电话:
裕华区: 86578228 桥西区:83050274
新华区: 86952339 长安区:86252934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咨询电话: 87051151
石家庄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咨询电话